普康丽注射笔
注射笔百科 2023年12月25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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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风险的定义??
“新闻报道的风险性”之我见
■胡华涛
2006年01月05日16:1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拜读贵刊2005年第9期夏雨禾先生的《透过“疫苗事件”看新闻报道的风险性》一文后,笔者觉得该文有夸大“疫苗事件”报道风险性之嫌。所谓“报道的风险性”,属于报道真实性的范畴。就“疫苗”报道个案而言,报道的风险性就是整个事件报道过程中,把疫苗作为“假疫苗”、“问题疫苗”、“夺命疫苗”报道而可能产生的不良传播效果。考察整个“疫苗事件”的报道过程,把新闻报道的风险性归结为新闻时效性俘虏客观性;媒介公正立场的缺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功近利、妄加猜测、不负责任报道行为;解决问题缺乏科学,对新闻事实过早的“盖棺定论”而使新闻报道缺乏深度等原因,都有失公允和简单,值得深入探讨。从新闻采访写作规律和认知规律看,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不仅涉及新闻事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还关系到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过程和新闻的社会传播效果等相关问题。
●新闻事实的“初级本质”不等于新闻真实
从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规律来说,新闻报道是一个过程、一个系列、一个流程。这个流程中既有传递信息的要求,又有说明、解释、分析事实的意义和内涵的要求。然而由于客观事物暴露的程度和报道主体(新闻记者或通讯员)的实践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制约,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有快慢和深浅的不同。列宁曾经指出:“人们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无穷……”(列宁:《哲学笔记》第256页)。这里的意思是认识由“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再不断地加深。因为事物本身往往是个复杂的系统,事物的特性有表层的,也有深层的:如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过程、规模等,这些特性是显性的、直观的、具体的,容易认识的;而深度信息是事实的内在联系,如原因、意义、背景、趋向等,是隐性的、非直观的、抽象的、不容易认识的。
纵观整个疫苗事件的报道过程,它对事件的认识是一个渐渐的、逐步深入的过程。6月17日、18日两天,安徽省泗县大庄镇的防保所对该镇19所中小学的2500多名学生接种甲肝疫苗,部分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这是新闻的基本事实信息。
6月21日,安徽《新安晚报》刊发了《安徽泗县数十小学生疑被注射假疫苗住院治疗》的报道。这是对新闻基本事实的最初报道说明和解释,假疫苗前用了“疑”字,说明问题比较复杂,不明原由。
6月25日,新华网合肥《安徽泗县百余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出现异常1人死亡》电文报道:6月23日,4岁半女童李威的死亡。
这是事件发生重大变化,亟待找到事情背后的原因和可能的发展趋向。短短数日之内,央视、《青年时报》、《新闻晨报》分别以不同标题报道了“疫苗事件”中疫苗贩子曾有过贩卖假疫苗的前科,疫苗的运输和管理环节漏洞频出,当事人拿了回扣等深层情况也得到曝光。这是事件的初级本质浮出。
还是新华网合肥6月25日的报道:泗县卫生局将李威死因确定为“感染重症菌痢致呼吸衰竭”;又据6月29日《扬子晚报》发了《安徽疫苗事件婴儿死亡原因初步认定》的报道说:28日安徽省卫生厅对事件原因做出了初步认定:可能是接种甲肝疫苗后引发的部分患儿过敏反应和群体性心因反应,死亡患儿的死因可能和重症感染合并接种疫苗后的免疫反应有关。
6月30日,人民网《安徽疫苗事件:卫生部初定为群体性心因反应》报道:29日卫生部初步判定为群体性心因反应,并且部长高强称该事件是否与疫苗质量问题有关还不能最终确定,要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结果。这是事件的初级本质向二级、三级、四级……逐步深化。
据新浪网7月16日报道: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声明,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为合格品,卫生部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至此,事件的反映到达了本质阶段。
从6月21日到7月16日,是一个完整的报道认识过程。其中媒体称“问题疫苗”、“夺命疫苗事件”是符合新闻事实的“初级本质”要求的。因为非合法监管的疫苗,可以说是有“问题”的(并非专指质量方面);因为事件中有人死亡,可以说是“夺命”的(暂且不论何原因)。这些都符合特定的时空下(指患儿死因、疫苗质量不确定期间)的事实的“暂时真相”。由此可见,由新闻事实构成的新闻报道,由于世界事物的复杂多变,加之人们对事实的观察和判断不一定准确,所以有时并不能一下子达到事物的本质真实。新闻事实和新闻真实,两者虽是统一的、一致的,但不能划等号。
记者在重大新闻报道过程中,不断反映出与前面报道不同的新闻事实,是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的。只要不是故意制造错误,只要不是触犯了法律,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只要能在后续报道中纠正了起初的一些偏差,就是新闻报道规律所认可的。和医学等其他科学工作一样,我们记者也常常会面对一些不确定性和知识的盲区,因此新闻报道偶尔出现“偏差”是难免的。
●喧哗效应:不等于公正立场缺失
夏先生认为:“夺命疫苗”的匆忙定性与渲染,成了整个事件的“风暴眼”,也促成了新闻报道的社会风险。又说,“‘喧哗效应’纵然是市场逻辑支配传媒的重要生存法门”,但“媒体已忘记了自身所应有的第三方立场,加入到激愤的公众队伍之中,率先对疫苗展开了评判”。
事实上,从怀疑为“假疫苗”到“问题疫苗”,再到“夺命疫苗”,都是疫苗事件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诚然报道中有些非理性的话语和情绪见诸报端,也不过是不确定时期的疑虑心态使然。就此认为是“匆忙定性与渲染,促成了新闻报道的社会风险”,难免有些武断。“喧哗效应”如果是新闻事件自身惊异程度的结果,实在是无可非议的。“疫苗事件”的发生是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不到20天,是继“非典”后一次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其新闻价值和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喧哗效应”未必意味公正立场的缺失。所谓新闻报道的“公正立场”,它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要求记者在事实的选择中不带偏见;第二,记者应超然于所报道的事实之外;第三,记者不应对事实发表评论;第四,力求做到公平和平衡,以一种可以对受众提供充分信息的方式,给双方一个答辩的机会。从整个疫苗事件的报道来看,媒体的基本立场还是客观平衡的。这于新浪新闻中心6月29日的相关报道可见一斑:
□高强:安徽泗县疫苗质量问题还不能最终判定(2005062920:01)
□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十一人有医学上的偶合性病症(2005062919:56)
□浙江普康公司部分甲肝疫苗被暂停销售使用(2005062919:16)
□安徽疫苗事件婴儿死亡原因初步认定(2005062918:26)
□这次疫苗接种事故使深层次问题得以暴露(2005062915:25)
□浙江药监部门出台安徽泗县疫苗初步调查报告(2005062913:20)
□夺命疫苗三嫌犯透露采购内幕疫苗发明者质疑病因(2005062908:29)
□疫苗生产公司董事长称女孩死亡原因由痢疾引起(2005062902:37)
□专家称孩子症状与疫苗产生问题后病理特征不合(2005062900:53)
这些报道反映了事件中期的各方对事件的认识。特别是卫生部介入后,多次新闻发布会上的情况汇报和专家意见引导了舆论的主流,社会反应也是平静的。虽然在事件报道的初期,有些媒体的报道或有一面之词,如夏先生所据新华网合肥6月25日电:泗县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生潘龙根说,“这些小孩心脏、肝脏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有的症状较重,心肌酶谱高达2000多,超标10倍,甚至高于喝农药对肝脏的损伤”。但这也是记者引用了医务人员的意见,它们只是前期的报道,何况中后期的报道也有不同程度的“纠偏”。因此,新闻媒体的公正立场还要考察分析它们的最终报道,正是多种不同的声音才构成了媒体态度的基本公正。
●所谓“负面作用”实是臆测
报道的风险性的另一个重要构件是社会传播效果。在谈这个问题前,应该说几点:第一,报道并没有如夏先生所说“众所周知,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在于用事实说话,然而当疫苗运输与管理的漏洞以及‘吃学生’等腐败现象一一被揭露出来之时,媒体便将所有的一切事实串接起来,并下了结论:与疫苗有关的人与事都有问题,疫苗自然也有问题”。请注意事实:媒体只是报道了相关部门的一些初步结论。第二,在整个“疫苗事件”中,也并不如夏先生所说“每个人、每件事及疫苗,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运输与管理有漏洞、‘吃学生’腐败之因并不能推导出‘夺命疫苗’之果。”疫苗事件虽说最终确定与疫苗本身质量无关,但却是由非法注射疫苗行为引发的,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媒体的有些报道,不过更多是针对相关腐败和漏洞罢了。除此之外,媒体更多是等待这一事件的科学结论。
我们再来看在舆论导向上,是否有如夏先生所云的负面作用(其一,扩大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不利影响;其二,构成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专业机构的正常运转;其三,给疫苗生产厂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请看7月4日《东方早报》的报道,记者当日分别采访泗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甄,以及“国家专家组”成员之一、上海精神卫生研究中心医学心理学家杜亚松,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导、教授潘知常,他们从当地党政、医学、新闻传播学等三方面谈了看法:
早报记者:有人认为,在这起“群体性心因反应事件”中,媒体介入强化了“集体心理暗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加重了相关部门的执政成本。因此,对类似群体性事件,媒体今后不应介入。您怎么看?
王甄:这么多媒体集中到这里,我们的接待、服务、管理的任务量是加大了;但媒体是群众了解真相的渠道,在出发点和立足点上和我们是一致的。至于“集体心理暗示”,其实即使没有媒体来强化,也会有别的形式,如口头传播啦、电话等来强化。从实际情况看,我认为,媒体介入对事件的妥善处理起到的正面、积极作用是主流。
杜亚松: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会说话、敢于说话的媒体介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这是好事。当然,从医学角度讲,媒体报道客观上也有强化“集体心理暗示”的作用,但从大方向看,这不能完全怪罪媒体———我们的专业人员在初期鉴定中也有失误(指最初省级会诊得出“过敏性反应”的初步结论),绝大多数媒体都只是依据这一初步结论作的报道。
潘知常: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在局部范围内报道对某一事件是有利还是不利,就作出“媒体该不该介入”的判断。泗县自始至终透明作为,只要不影响医疗工作、不影响办案进程、不影响事态发展,我们所有的行为都不避讳镜头。
早报记者:坚持“透明”,你们不觉得增加了负担、更可能暴露一些问题吗?
王甄:问题不是因为曝光才存在的,曝光只会使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比如“心因性事件”结论出来后,媒体及时跟进,为向群众宣传科学卫生常识、缓解心理压力,为无症状和无临床指标的孩子及时出院以免交叉感染起到了我们起不到的作用。
杜亚松:从心理学上看,事件中的一些“集体心理暗示”、部分“赔偿心理”的形成,是在有些信息经媒体传播后出现的。但无论是媒体参与,还是泗县发布消息的“透明”原则都无可厚非。关怀本身并没有错。
(引文有删节)
从上可见,谈新闻报道的风险性,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它的社会效果。从这篇报道来看,疫苗事件的报道效果基本是积极的、正面的。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媒体报道揭露社会问题所产生的舆论效果,简单地看作是滋生社会不满情绪的原因和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如果媒体对重大社会问题失语和漠视,必将导致流言的到处传布,从而真的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那时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就不是报道偏差风险可以企及的了。因此,媒体新闻报道的传播风险并不在于触动了社会大众的舆论神经,引发他们的自觉思考,发表不同的意见,而是在于媒体有否及时、积极、如实地报道事件发展的状况,有否因迟报而给各方面的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媒体积极干预生活,监督社会,或许会给某些部门带来一些舆论压力,但对于解决公众关心而又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来说,却是一种高效的催化剂,它往往会因此促成问题的早日解决。“疫苗事件”很快有结论,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是一个实际例子。
(作者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湛江师范学院讲师)